浏览量:833 发布时间:2024-09-05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破产审判工作水平,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第十三期温州破产实务沙龙《<企业破产法>修改重点问题探讨》于4月15日上午在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成功举办。本次破产实务沙龙活动,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主办,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与温州市律师协会联合承办,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协办。我们十分荣幸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永军老师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阳光老师来温讲授《<企业破产法>修改重点问题探讨》。温州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业务庭的法官、破产管理人代表、公职管理人代表、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司法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相关代表200余人到场听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锡铭副院长出席开班讲话并主持本次沙龙。
首先,徐阳光教授主讲《破产法》修改中的十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名称修改、法律体例问题、个人破产问题、非营利法人破产问题、管理人制度、预重整制度、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境破产和破产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等。他认为个人破产和小微企业破产都应在本次破产法修订中有必要设立专门规则,小微企业破产具有不同于中型和大型企业的特殊性问题。联合国贸法会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增添了8条关键目标,并从程序设计上围绕债权人的权利及实现方式、债务人的权益、启动资格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调整;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价将小微企业破产专门程序纳入评估指标中。因此,考虑到小微企业破产的特殊需求,在破产清算中允许债务人的适度参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模式;在重整程序中突破绝对优先原则实现债务人出资人的权益保留;简化债权人会议机制并确立特定情况下的视同批准规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并解决企业主的债务免责问题;引入公共机构或公益组织为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提供协助。
还重点讲解了管理人制度设计、预重整制度的严格适用条件、合并破产应以资产债务高度混同为唯一判断标准,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和跨境破产等特别之处,深入浅出透析并提出他的建议。
随后,李永军教授呼应徐阳光教授的观点,他认为个人破产是典型,法人破产才是例外,自然人破产不是制度问题,是观念问题,温州在这方面已探索出一些实践经验来,应该争取更大的突破。破产法是破产法律人的共同信仰问题,哪些问题由法律来修改,哪些问题留给司法解释去处理,需要加以区分。对于预重整制度应该严格适用范围,这是对金融企业和特别主体如上市公司适用的条款。2006年的破产法颁布至今已经16年过去了,破产法修改是很有必要的,急需解决当年留下的一些瑕疵,更要在立法层面确立管理人协会的行业协会地位,管理人职责和提高管理人门槛等。民法典实施后,别除权和取回权问题,民法典与破产法存在衔接配套出现的问题,哪些财产权利可以登记,哪些财产权利不可以或者客观上不能够登记,属于登记能力问题。一方面,有些本来就没有登记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其通过占有或者交付就可以完成公示并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目的的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不恰当地赋予了登记能力,且赋予其登记对抗效力,如动产抵押权;另一方面,对于很多原本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就可以产生,登记也仅仅具有对抗效力,如地役权。如此一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将变得困难,民法典的效力体系也将受到冲击。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体现出这一安排的不妥当性,应当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如司法解释的补充、概念的限缩解释或者扩大解释,来加以克服。
最后,林锡铭副院长主持沙龙互动环节,瑞安市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詹应国、龙湾区人民法院副庭长李曙光、温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叶智焕、信泰律所副主任杨意及安徽大学研究生程瑞提出了破产实务领域遇到的疑难问题,李永军与徐阳光教授一一答疑解惑。本次沙龙在学员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次沙龙的成功举办,使与会人员更深入地学习到前沿的破产制度理念及立法方向,对其在破产实务的提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嘉宾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