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福鼎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破产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选聘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浏览量:492 发布时间:2024-09-05

为规范会员单位在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选聘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的行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会会员作为管理人选聘破产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应当自行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条 参加管理人破产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选聘的机构须在本协会备案。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自被指定为管理人后接收账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机构的选聘,重大、复杂、疑难破产案件,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会员单位应自被指定为管理人后接收财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机构的选聘,重大、复杂、疑难破产案件,可延长15个工作日。

无产可破等需要债权人(或股东)垫资支付审计、诉讼费用的破产案件,会员单位应自债权人(或股东)出具垫资承诺并提供担保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诉讼代理机构的选聘。

第四条 小额破产案件,会员单位可以釆用询价方式选聘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重大、复杂、疑难破产案件,会员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综合考察机构规模、过往业绩、工作方案、收费报价等因素,以技术与商务总分(原则上技术分为70%,商务分为30%)作为选聘标准选聘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参与选聘评估机构人员持有本协会颁发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证书在技术评比时优先。

第六条 重大、复杂、疑难破产案件选聘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时,会员单位可以组织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债务人代表等参与评选。

第七条 采用公开方式选聘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的,会员单位应在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网站和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选聘公告。

第八条 本指导意见所述的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预计在30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按合并后的财产总额计算)。

第九条 会员单位选聘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的,所有参与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徳和执业纪律,保守相关商业秘密和未公开的相关信息。

笫十条 本指导意见经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试行,由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管理人选聘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会员单位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选聘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的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1]91 号文件《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业务收费》、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1]90号《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浙价服[2011]212号《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与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破产程序中的财务审计工作包括:

(一)财产状况报告编制;

(二)注册资本缴付情况审计;

(三)可撤销事项审计;

(四)关联企业财务混同审计;

(五)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等审计;

(六)其他与财务、审计相关的工作。

第二条 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评估工作包括:

(一)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算价值进行评估,编制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

(二)对破产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编制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破产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咨询报告;

(四)其他资产评估及评估咨询工作。

第三条 破产程序中诉讼代理工作包括:

(一)破产企业应收债权诉讼代理;

(二)破产企业撤销权诉讼代理;

(三)破产企业作为被告诉讼代理;

(四)破产企业股东赔偿责任诉讼代理;

(五)其他诉讼代理工作。

第四条 审计、评估、诉讼代理可以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笫五条 计时收费,可以按照提供服务所需人数、人员级别、工 作小时数和小时收费金额协商收费。

第六条 计件收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审计收费

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1]91 号文件《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州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业务收费》,审计收费不超过自律公约特殊项目收费标准的50%,对资产总额 2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项目,一个会计年度收费 3000 元;资产总额 200 万元—500万元的项目,一个会计年度收费 5000 元,对资产总额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个会计年度收费按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

(二)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收费

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1]90号《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评估收费不超过该通知计算金额的50%,收费不足1500元,按1500元收取。

(三)诉讼代理收费

参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浙价服[2011]212号《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诉讼代理费不超过该通知计算金额的50%,收费不足2500元,按2500元收取。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经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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