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靖西“个人破产立法与营商环境”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浏览量:348 发布时间:2024-09-05

2018年6月15日,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权益保护中心、APEC工商理事会、天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联合主办的“个人破产立法与营商环境”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来自日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世界多国和国内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多省高院、中院的法官和国内法律实务界的律师等共计一百余位专业人士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以“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和营商环境的优化”为主题,立足于当前中国个人债务解决的困境现状,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探讨建立中国特色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中国的个人破产立法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在立法机关的科学决策、正确领导下,一定可以制定出一部既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个人破产法。为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发言中指出。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意味着生活的新起点和营商环境的保障。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施行、人民币无纸化和货币支付电子化、网络化、个人信用记录的信息化建设,加上金融部门、执法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专业技能提升,为获取个人财产信息和追踪财产流向提供了越来越有利的条件,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客观条件正日益成熟。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前庭长高木新二郎表示,为合理有序地处理困境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债务问题,弘扬企业家精神和鼓励再创业,应注意和完善个人破产和免责制度的立法,同时通过法庭外程序免除企业家担保债务等方式鼓励中小企业主尽早和及时地申请企业的破产重组。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静认为,应当从现实生活与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个人破产法的需求基础。当越来越多的债务人陷入困境而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时,其他制度的自动回应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另外,在破产法与执行转破产之间的衔接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推动执行转破产的更好实施。

 与会各方从多个角度全面阐述了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了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个人破产的立法实践经验与最新改革动向,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有益借鉴,对执行难问题的化解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权益保护中心、APEC工商理事会、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办方代表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东亚和太平洋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援负责人赖金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APEC工商理事会金融部门总协调人Julius Caesar、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池伟宏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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